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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工程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2022/5/25  來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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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教育部等六個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個部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fā)〔2019〕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指學校按統(tǒng)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學校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基本原則為: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

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四級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jiān)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認定組織小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合市教委發(fā)布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建立和維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將認定結果、資助情況按要求及時錄入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

(三)認定工作小組。學校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室主任、學生輔導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和審核。

(四)認定評議小組。各二級學院以專業(yè)或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民主評議工作。在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專業(yè)或年級學生總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專業(yè)或班級內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三章  認定依據及申請條件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主要為: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財產、債務、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上學人數、家庭成員健康狀況等情況。家庭因購(建)房、購車、證券性投資等負債不作為認定困難因素。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殘疾軍人子女,殘聯(lián)認定的殘疾

生及殘疾人子女(需同時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xiāng)因素等情況。

(四)學生支出與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金額與來源、學校收費標準、學;锸骋话銟藴、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學習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學生消費結構等情況。

(五)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等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包括有關部門認定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

(一)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其他特別困難學生,需要依靠國家、學校、社會資助保障學習、生活基本費用。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間、生活基本費用,其余部分需要國家、學校、社會資助補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因休學、退學等原因未在學校學習生活的;

(二)購買并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訊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小車等奢侈品,消費水平明顯高于在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三)未經學校審批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職業(yè)就業(yè)、人口變

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虛假承諾的;

(五)家庭成員為財政供養(yǎng)人員且未出現特殊致困情況的;

(六)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七)其他不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后3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無明顯變化時,次年認定可沿用上學年認定結果。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

(一)提前告知。通過召開班會、家長會、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告知工作,提前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發(fā)放《重慶工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

(二)個人申請。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7日內,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重慶工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申請認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關單位開具證明,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開具證明,但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可自愿提交適當佐證資料,如醫(yī)療單據復印件等。學生或監(jiān)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承諾。對自愿放棄申請的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學院要做好登記,其中未成年人學生由監(jiān)護人簽字后存檔,成年人由學生本人簽字后存檔。

(三)學院認定。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20日內,各二級學院根據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綜合利用認定方法完成認定工作,確定本專業(yè)或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認定組織小組進行審核。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結果公示。

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應將認定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所在專業(yè)或班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如有異議,應認真核實后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意見后予以更正,并公開更正決定,形成會議紀要。

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要對審核通過各認定評議小組的評議結果和材料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學生所在學院公示3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應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接到異議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反應情況屬實,應當及時做出調整,公開調整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如師生對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反應情況屬實,應當及時做出調整,公開調整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公示結束后,各二級學院應及時去除公示信息,并將最終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推薦名單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要杜絕信息泄漏。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二級學院審核通過的《重慶工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同時,建立學生資助過程管理檔案,實施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二級學院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對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的學生,應實現逐個核實,加大實地走訪比例。

第十三條  學校要建立學生資助“兜底”機制和特殊簡易認定程序。對每學年或每學期教育部門從扶貧、民政、殘聯(lián)等部門獲得貧困人口數據,學校在據此開展學生資助統(tǒng)一審核認定后,新增認定的貧困學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學校要根據學生(學生家長)申請或相關認定部門通知及時啟動“兜底”機制和特殊簡易認定程序,及時解決學生困難。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要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主體責任,各二級學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質量控制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問責機制。

第十五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二級學院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范圍,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在學校進行資助政策提前主動告知的基礎上,學生(或監(jiān)護人)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申請,否則承擔相應責任與后果。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jiān)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fā)現并核實學生(或監(jiān)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對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要追回資助資金。同時,在學生檔案進行記載,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工程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重工程院學〔2017〕44號)同時廢止。其他與上級部門相關精神相悖的以上級部門相關精神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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